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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大正)楊麗娟訴南方周末名譽侵權糾紛一案,昨日上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楊麗娟被認定為自愿型公眾人物,終審敗訴,全案至此塵埃落定。
楊麗娟狀告南方周末
2007年3月26日,甘肅女子楊麗娟的父親為圓女兒的追星夢,在香港跳海自殺。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一起狀告南方周末,認為該篇報道侵犯了楊父、楊母及楊麗娟的名譽權,3起案件共索賠30萬元精神損失費,并要求南方周末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一審敗訴后,楊麗娟母女上訴。
自愿型公眾人物派生公眾知情權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麗娟追星事件被眾多媒體爭相報道,成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事件。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lián)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均屬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
南方周末報社發(fā)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自然涉及楊麗娟及其父母的社會背景、社會關系、成長經(jīng)歷,相關隱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劇性和反常態(tài)的關聯(lián)要素。涉訟文章從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lián)系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已盡謹慎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南方周末報社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diào)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并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
法院還認為,涉訟文章是該報記者根據(jù)對楊麗娟及其母親等知情人士進行采訪后獲得的新聞素材綜合整理后撰寫的,相關內(nèi)容已刪除了可能對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造成嚴重影響的敏感素材,也沒有過度渲染楊勤冀的個人隱私,故南方周末報社已盡了謹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侵害楊勤冀隱私的主觀過錯。
涉訟文章沒有使用污辱性言詞刻意丑化、貶損楊勤冀,亦未摻雜對楊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負面評述,故南方周末報社客觀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楊勤冀名譽的違法事實。
■廣州中院判詞
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lián)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均屬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
涉訟文章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涉訟文章從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lián)系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diào)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并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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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大正)楊麗娟訴南方周末名譽侵權糾紛一案,昨日上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楊麗娟被認定為自愿型公眾人物,終審敗訴,全案至此塵埃落定。
楊麗娟狀告南方周末
2007年3月26日,甘肅女子楊麗娟的父親為圓女兒的追星夢,在香港跳海自殺。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一起狀告南方周末,認為該篇報道侵犯了楊父、楊母及楊麗娟的名譽權,3起案件共索賠30萬元精神損失費,并要求南方周末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一審敗訴后,楊麗娟母女上訴。
自愿型公眾人物派生公眾知情權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楊麗娟追星事件被眾多媒體爭相報道,成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事件。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lián)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均屬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
南方周末報社發(fā)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自然涉及楊麗娟及其父母的社會背景、社會關系、成長經(jīng)歷,相關隱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劇性和反常態(tài)的關聯(lián)要素。涉訟文章從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lián)系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已盡謹慎注意義務
法院認為,南方周末報社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diào)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并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
法院還認為,涉訟文章是該報記者根據(jù)對楊麗娟及其母親等知情人士進行采訪后獲得的新聞素材綜合整理后撰寫的,相關內(nèi)容已刪除了可能對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造成嚴重影響的敏感素材,也沒有過度渲染楊勤冀的個人隱私,故南方周末報社已盡了謹慎注意義務,不存在侵害楊勤冀隱私的主觀過錯。
涉訟文章沒有使用污辱性言詞刻意丑化、貶損楊勤冀,亦未摻雜對楊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負面評述,故南方周末報社客觀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楊勤冀名譽的違法事實。
■廣州中院判詞
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lián)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均屬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
涉訟文章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涉訟文章從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lián)系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diào)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并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 | 但此案仍引起較大爭議,楊麗娟的代理律師認為楊麗娟一家人的隱私權不保,意味著將來我們很多人的隱私無法得到保障,楊麗娟并不是自愿成為公眾人物,而是媒體為了自己的某種目的,把楊麗娟推到公眾人物的位置上,而且,整個事件楊麗娟一家始終不是受益者,而是受害者的弱勢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