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心理咨詢資訊【案情】焦某某在與龍某甲處對象期間,因懷疑龍某甲被其姐夫李某某"欺負"了,且李某某不讓焦某某同龍某甲處對象,便對李某某懷恨在心。某天下午17時許,焦某某潛入李某某家中,發(fā)現(xiàn)李某某家中無人,便藏匿在李某某家中北房西屋南套間的床下。直至翌日凌晨三時許,焦某某從床下出來,持菜刀進入李某某及其妻子龍某乙居住的東屋臥室內(nèi),焦某某看清在床上睡覺的李某某后,用菜刀朝李某某連砍十余下,導致李某某頭部、面部、雙上肢、背部等多處皮裂傷及顳骨、左肱骨開放性骨折,并將龍某乙左手砍傷,后李某某跳下床呼喊,焦某某遂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鑒定:李某某頭部顱骨骨折、頭部軟組織創(chuàng)、面部軟組織創(chuàng)、肩背部及雙上肢軟組織創(chuàng)均為輕傷二級;龍某乙左手創(chuàng)為輕微傷。案發(fā)后,焦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稱當時就是想教訓李某某,沒考慮后果。
【分歧】對于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行為如何認定,有兩種不同觀點。
******種觀點認為,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潛入他人家中藏匿,直至凌晨三時,持菜刀進入臥室,用菜刀對被害人的頭、肩等部位實施砍擊,致一人多處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沒有殺死被害人的故意,實際并未產(chǎn)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且被害人傷情為輕傷二級可見焦某某的行為不可能對被害人李某某的生命造成死亡危險,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評析】筆者同意******種觀點。
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易產(chǎn)生混淆。故意殺人未遂與故意傷害既遂二者從構成要件上區(qū)別較為簡單,關鍵在于主觀罪過內(nèi)容的區(qū)別。因為故意殺人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而故意傷害則指非法剝奪他人健康的行為。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nèi)容是殺人還是傷害,不能僅憑被告人事后的供述,也不能僅看后果,而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嚴格依據(jù)犯罪構成理論進行認定。這就要求要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包括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案件的起因、過程、結(jié)果、作案的手段、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是否予以搶救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本案中,焦某某無端懷疑被害人李某某,產(chǎn)生報復泄憤心理,潛入李某某家中后,發(fā)現(xiàn)其家中無人后,竟藏匿在床下直至凌晨三點,后又持菜刀進入被害人李某某睡覺的臥室,趁李某某熟睡之際,用菜刀連續(xù)朝被害人頭部、面部等部位連砍十余刀,根據(jù)醫(yī)院入院記錄,李某某出血約2000ml,左前額至右眼見約10cm傷口,深達額骨,左顳頂部見約13cm傷口,深達顱骨,可觸及碎骨片,左面部見約7cm傷口,左耳約1cm傷口,右顳見兩處約為8cm、10cm傷口,深達顱骨,左肩見約10cm傷口,深達骨質(zhì),左上臂見約6cm傷口,深達骨質(zhì),左前臂見約6cm傷口,深約2cm,右上臂見約3cm,傷口深約2cm,右肘部見約3cm傷口,深達骨質(zhì),右前臂約5cm傷口,背部見兩處分別約為5cm、18cm及三處均約為1cm傷口,以上傷情描述可見李某某當時受傷部位為要害部位且傷情較重,已可能危及生命,焦某某使用的菜刀被其丟棄無法找到,但根據(jù)被害人和證人的描述,該菜刀具有相當殺傷能力,可能對人體生命造成危險,本案未產(chǎn)生死亡后果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以及天黑焦某某無法準確保證菜刀所砍部位所致,屬于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焦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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