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記門”局長受審 剖析貪污受賄犯罪心理及其預防
貪污受賄犯罪現象嚴重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危害著國家政權的穩(wěn)定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我國目前比較側重對貪污受賄犯罪行為的揭露,但對其犯罪心理研究不夠。在反腐敗斗爭中只是揭露、處理幾個人是遠遠不夠的,問題在于防范和對犯罪現象的有力遏制。因此,從心理上對貪污受賄犯罪現象加以剖析,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對策,對于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打擊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行為,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貪污受賄犯罪的心理成因
1、客觀環(huán)境因素。從心理學的角度講,環(huán)境是指在人的心理、意識之外,對人的心理、意識的形成發(fā)生影響的全部條件,包括個人身體之外存在的客觀事實,也包括身體內部的運動與變化等等。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作為一個客觀外在因素,其對貪污受賄犯罪心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在引進西方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資金、先進設備、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有“享樂至上”“金錢萬能”等消極的思想意識、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對我國傳統(tǒng)價值觀念的滲透和影響,這對國家工作人員產生了極強的腐蝕力。這是其犯罪心理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2)市場經濟帶來的利益分配差距逐漸拉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收入拉開了越來越大的距離。在這種沖擊下,國家工作人員心理上的自豪感、優(yōu)越感發(fā)生動搖,渴望擁有同政治地位相適應的經濟收入和消費水平的心理萌生。(3)監(jiān)管機制不健全,導致權力濫用。一些西方學者認為:“政府運用行政權力對企業(yè)和個人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促發(fā)了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fā)生?!痹谙蚴袌鼋洕^渡中,權力被掛上了商品的標簽而成為某些人角逐和竟價的對象。另外,由于執(zhí)法部門缺乏一定的制度,又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造成國家工作人員權力過大,而市場主體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對其行賄、進行權錢交易在所難免。
2、主觀心理因素。社會情境因素受人的主觀心理支配,并通過主觀心理因素而起作用,經歷了內化、外化、強化三個階段。致使貪污受賄犯罪行為發(fā)生的主觀心理因素主要有:(1)抗腐能力弱導致享樂主義人生觀,產生犯罪心理。心理學理論認為,人生觀是個體心理結構中的******層次,是個性心理的動力結構。在改革開放的環(huán)境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放松對自己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面對五光十色的物質世界,經不住誘惑,于是便萌發(fā)出“權錢交易”的犯罪心理,進而大肆貪污受賄,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2)深受主觀投射作用的影響導致心理失衡,外化犯罪心理。投射作用是指一個人認知他人時把自己的特征歸屬到他人身上,認為他人與自己是相同的,特別是在他人的年齡、民族、國籍和社會地位等與自己相同時更是如此③。在我國,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相對較低,與某些行業(yè)和一些個體經營業(yè)主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物質利益的反差,使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產生“心理不平衡”感,成為促使其貪污受賄犯罪心理進一步外化的誘因。(3)社會控制弱化和法律意識淡漠,增強犯罪心理。當前,我國社會正處在轉型時期,一些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執(zhí)法不力、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不落實,增強了那些意志比較薄弱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理,從而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
二、貪污受賄犯罪心理狀態(tài)分析
1、貪婪圖報,謀利求富。貪婪是一切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態(tài),是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礎。具有貪婪心理的人,往往由戰(zhàn)戰(zhàn)兢兢到心安理得,又由心安理得到肆無忌憚。犯罪所得的快樂情感體驗使犯罪分子的貪欲逐漸膨脹,而又由于多次貪污受賄強化了其貪婪的心理定式。
2、鉆空投機,僥幸自恃。在新舊體制的轉軌過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機制的不健全,社會的許多領域和環(huán)節(jié)存在著一些明顯的縫隙和漏洞,導致了所謂“灰色經濟”行為的大量存在和流行。一些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站在國家的立場,為維護國家利益去填補這些漏洞,而是覺得此時正是自己發(fā)財的良機。還有不少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屬于違法犯罪的性質,會產生嚴重的法律后果,卻希望和輕信這種后果不會發(fā)生,處于一種僥幸的心理狀態(tài)。
3、攀比失衡,盲目從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由單一化走向多元化,自由競爭拉大了與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差距。少數意志薄弱者在失衡心理的作用下,產生攀比心態(tài)。另外,從眾心理也是在相當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從眾是一部分人對同類群體依賴性的一種心理反映,在這種心理支配下,別人的行為是無聲的向導,無形的驅動力。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貪污受賄行為,就是受了從眾心理的驅動。
4、勞苦補償,預設退路。有些國家工作人員認為自己為公費心費神、勞苦功高,但正常收入低,通過“額外灰色收入”予以補償合情合理、自古使然。這種心理多見于年齡偏大、接近退休的干部,認為自己是“夕陽西下”了,苦了一輩子也就算了,怎么也應該在有職有權時為兒孫留點遺產,積累點“家業(yè)”,于是便鋌而走險,多年建立起的思想防線在金錢的誘惑下崩潰了?!拔迨艢q”現象多是出于這種心理狀態(tài)。
三、貪污受賄犯罪心理的預防
1、堅決嚴厲打擊貪污受賄犯罪行為,充分發(fā)揮法律的震懾力,遏制新的犯罪心理形成。依法打擊已經出現的犯罪,使之受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僅可以強制犯罪人反思,消除其違法犯罪心理,樹立起遵紀守法的道德觀念,而且還可以對已經產生犯罪心理還未付諸行動的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加強違法犯罪的對抗心理。外界的各種刺激信號會對行為人的心理發(fā)生導向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講,打擊犯罪本身就是預防犯罪的一種有效手段。
2、加強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預防貪污受賄犯罪必須從思想教育入手,從根本上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思想覺悟和認識能力。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是通過促發(fā)國家工作人員的自覺性來預防問題的發(fā)生,但僅此還遠遠不夠,還必須通過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讓其既理解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內容,又明白對違法者厲行法治、強行制裁、嚴厲懲處的結局,使之真正懂得法律的普遍性、權威性和嚴肅性,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達到強化其法律意識與法制觀念的目的。
3、逐步實現“高薪養(yǎng)廉”的經濟保障機制。當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犯罪心理產生的直接動因是社會分配嚴重失衡的現象。職業(yè)聲望和收入地位發(fā)生嚴重背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亂和異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體制的不盡合理。因此,適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薪金待遇既可激勵他們忠于職守,又使其廉潔奉公有了物質保障。此外,高薪政策中豐厚的養(yǎng)老金是以一生清廉為保證的,因此大多數國家公務員不愿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這也大大遏制了其貪污受賄犯罪心理的產生。
4、強化監(jiān)督機制,實行政務公開。歷史經驗證明,絕對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絕對的腐敗。因此強化監(jiān)督機制,實行政務公開,也是預防此類犯罪發(fā)生的重要方面。這些做法能夠消除某些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優(yōu)勢”心理,更可以有效地防止他們從中收受賄賂,謀取不義之財。
我國目前存在權力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及民主監(jiān)督等許多監(jiān)督途徑,應該說監(jiān)督體系是比較完備的。但是,各種監(jiān)督權力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使監(jiān)督力度大打折扣。 |